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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公证怎样办理

2020-08-28 14:16:59

事实收养公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齐齐哈尔律师为大家整理关于事实收养公证法律规定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


(一)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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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 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 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 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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