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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2020-08-28 14:30:47

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那么在民政局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呢?在民政局收养孩子有什么要求呢?请大家阅读下面齐齐哈尔律所的介绍!


民政局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收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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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综上所述,只要领养人符合相关规定,然后到当地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再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领养。


如何办理收养上户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收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是通过正常的合法手续办理的收养,就可以非常顺利的给被收养人上户,所以,如果大家有想要收养小孩的,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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