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求刑“三到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达成这一显著且重大的刑事辩护实效的关键因素就在于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孙欢欢律师多年以来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形成的“勤思善学、善学善用”的个人风格。而在本次辩护过程中,又加入了“即学即用”的精彩环节。
齐齐哈尔律师提醒您2020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S某以自己要做“微商”为借口连续向自己的亲友同学同乡央求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和手机卡,然后又在明知这些“两卡”有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转卖给了W某,获利20000余元。正在S某得意于自己挣到了一笔“快钱儿”的时候,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很快就对其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检察机关随即对其提起了公诉,指控其犯有“收买、非法提供银行信用卡信息罪”,并提出判处其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在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辩护委托之后,孙欢欢律师及其团队很快就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梳理,经研判后,孙律师随即指出本案的案由定性暨罪名认定存在问题。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其中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都是较为突出的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及“两高一部”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不断出台。孙律师及其团队一直在敏锐地跟踪学习和关注着这些热点问题的司法实践动向。结合本案,孙律师提出了:对公诉机关指控S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罪名持有异议,本案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理由是:1.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目的不同;2.S某的犯罪行为并未侵害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及信息安全,S某取得持卡人的银行卡及附随的银行卡信息是持卡人自愿的;3.S某的行为不会给出卖银行卡的人造成资金安全上的危害;4.从危害后果来看,S某卖给王博文的卡,均没有绑定U盾,不容易被电信诈骗分子所用,事实上也没有被使用。
恰恰就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2021年6月22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正式下达,意见中也恰是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行为给予了明确界定。这与孙律师的辩护意见正好契合。结合《意见(二)》,孙律师提出:S某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行为,且其有着很多可从轻处罚的情节: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2.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卖出的银行卡并未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使用;3.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完全认可了这些辩护意见。专业精神与敬业风范使得孙欢欢律师又一次有效且高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