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律所为您讲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列举了4种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首先,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利润后,分配给股东是股东权益的体现。而公司虚增利润分配给股东,分配给股东的资金并不是来源于公司的真实利润。此时分配给公司股东的资金就很有可能来自于股东对公司的原始出资。比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张三实缴出资100万,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李四实缴出资300万,持有该公司75%的股权。假设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产生了100万的利润。而公司却虚构300万元的利润分配给张三李四,此时所分配的100万是来公司真实利润。而分配的另外200万显然不是公司利润,该200万就很有可能是张三和李四的实缴出资。此种情况就构成抽逃出资。
第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股东出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了投资关系。而法律同时并不禁止股东向公司出借资金。如果股东真实向公司出借资金,公司当然应当到期还款。如果公司和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原本属于投资款的出资虚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借款而从公司转出,此种情况也构成抽逃出资。
第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此种情况一般是在关联交易中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比如张三是A公司股东,其与A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张三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A公司。这种方式也属于抽逃出资。
第四种,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如公司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公司减值时不办理减值手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