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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律师

2020-09-12 13:21:25
合同律师
详细介绍:

近年来,融资性买卖呈愈演愈烈之势,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名实不符的融资性买卖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钢铁、煤炭、粮食等大宗商品交易领域,企业间通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托盘贸易进行融资,几乎成为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以钢贸行业为例,2012年华东地区爆发“钢贸危机”后,大量的融资性买卖浮出水面,众多大型知名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因从事托盘融资买卖而纷纷卷入诉讼当中,相关问题至今尚未完全化解。托盘融资的基本模式是,由拥有资金优势或贷款渠道的企业作为托盘公司,以买卖形式从需要融资借款的钢贸企业处购买钢材,从而以支付货款的形式放贷,但货物一般仍存放在第三方仓库内并不交付转移,一段时间后(通常是三个月),钢贸企业自己或通过其关联公司、合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作企业加付一定的佣金或者息费再从托盘公司处另行买回钢材,托盘公司实质上充当了钢贸企业的“影子银行”。一旦钢贸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依约买回钢材(返还借款),托盘公司与钢贸企业或参与托盘交易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巨额纷争就会出现。


企业间为何要采用这种名实不符的交易形式呢?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实行严禁的政策,为避免直接开展借贷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认定为无效的命运,企业间便暗度陈仓,通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以实现资金拆借的目的,融资性贸易因而大行其道。企业间资金实力不平衡,融资需求与融资难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我国广大的中小微企业由于缺乏银行认可的资信,难以直接从银行获取融资,因此经营资金缺乏、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它们发展的顽疾。特别是当国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银行信贷规模收紧时,社会资金整体偏紧,资金供需矛盾凸显,中小微企业求资若渴与融资难的状况不断加剧。反观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由于具有制度、资产及观念等优势,更受银行青睐,获得贷款较为容易,资金优势明显。特别是2012年以来,由于经济增速下滑,外贸形势严峻,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收入和利润增速放缓,很多企业单靠自营业务、自负风险、自担盈亏,风险敞口不断加大。由此,催生了很多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提供融资,这样既可以在短期内完成业绩考核指标,又可以获取较高的营业收入,增加盈利,拓宽业务渠道,一举多得,效益可观。这种经营模式对其他资金充裕的企业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和诱惑力,因而不断扩散蔓延。期间,虽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如2008年以科弘公司、星岛公司为骨干企业的常熟科弘系企业因故停产停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导致托盘融资交易链条断裂,引发“科弘事件”,由此在全国各地形成30余起诉讼案件,所涉众多企业均损失惨重,但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这些放贷企业明知山有虎而偏向虎山行,风险不断加大时也不愿意放弃融资性贸易业务。[注1]银行对托盘交易的风险也并非完全不知,但很多银行对托盘企业的偿债能力过于自信,或认为即便托盘企业无力偿债也会有政府出面救市兜底,因而大多采取放纵态度,虽明知借款企业的资金被用于托盘业务而仍然予以授信放贷,客观上起到了为托盘交易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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