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律师带您了解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井喷之势,其中夫妻关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均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时涉案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当事人影响极大。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实践中,除了前述两种情形之外,对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