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官网!

lxing.png

联系电话:

0452-2280999

齐齐哈尔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鞍山业务领域

业务领域 Product

联系我们Contact Us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张 健 :15545129888

总所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爱格广场7层

分所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富力中心T2座13层

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创业公社

联系电话:0452-2280999

传真: 0452-2477148 

网址:www.minghaolvshi.com

邮箱: minghaolvshi@163.com

鞍山房产律师

2020-09-12 13:24:12
鞍山房产律师
详细介绍:


齐齐哈尔律所为您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当具备一定条件时,购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1、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严重影响使用质量问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除上述提到问题外,属于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如墙体空、墙皮脱落、门窗密闭性差、变形、公用设施设计不合理、质量不过关等。当交付的商品房存在一般质量问题时,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质量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购房人可以自行修复,修复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开发商主张由开发商承担。


黑龙江律师

上一篇:各类合同纠纷2020-09-12
下一篇:法律援助律师2020-09-12

最近浏览:

45.png

齐齐哈尔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