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律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刘女士的公婆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刘女士的丈夫继承的4套房产,应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该4套房产一并予以分割。
对于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法律和习俗的碰撞,蔡峰认为,法律为了解决纠纷,需要照顾到一些习俗的因素,但不可能完全按习俗处理。因为习俗本身千变万化,各地的习俗也都不尽相同。“从目前来说,有一些情况需要完善。比如说已经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怎么界定?如果能有一些指导性意见,可能更好。否则可能会造成各地司法尺度不一,影响法院公信力。办法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来避免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