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律所带您了解疾病不再是结婚禁止性条件;增加婚姻无效情形;离婚有一个月冷静期;夫妻债务偿还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并于2001年作了修改;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收养法,并于1998年作了修改。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修改了部分内容,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为遏制利用伪造、编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上述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内容。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18年1月,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到社会普遍欢迎。因要进一步观察评估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草案暂时未将相关规定纳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