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律师为您介绍企业间融资性买卖产生的原因
企业间的融资性买卖是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交易。当企业需要融资而又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时,往往通过买卖、联营、存单、票据、委托理财、工程垫款、典当交易等形式开展实质上的借贷业务。因此,企业间以融资为目的,以商品为载体,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融资性贸易形式不一而足,融资性买卖是其中最常见、最典型的类型之一,在实务中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近年来,融资性买卖呈愈演愈烈之势,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名实不符的融资性买卖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钢铁、煤炭、粮食等大宗商品交易领域,企业间通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托盘贸易进行融资,几乎成为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以钢贸行业为例,2012年华东地区爆发“钢贸危机”后,大量的融资性买卖浮出水面,众多大型知名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因从事托盘融资买卖而纷纷卷入诉讼当中,相关问题至今尚未完全化解。托盘融资的基本模式是,由拥有资金优势或贷款渠道的企业作为托盘公司,以买卖形式从需要融资借款的钢贸企业处购买钢材,从而以支付货款的形式放贷,但货物一般仍存放在第三方仓库内并不交付转移,一段时间后(通常是三个月),钢贸企业自己或通过其关联公司、合作企业加付一定的佣金或者息费再从托盘公司处另行买回钢材,托盘公司实质上充当了钢贸企业的“影子银行”。一旦钢贸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依约买回钢材(返还借款),托盘公司与钢贸企业或参与托盘交易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巨额纷争就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