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律所告知:居民区共有部分收益管理;增加居住权规定;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十几年来的法律实践证明,物权法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规定的物权制度充满活力。与现行物权法相比,物权编草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为了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所有。
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应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物权编草案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问题,草案暂未作出规定。